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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2018-04-17 14:28 安全保障部    (点击: )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案例1:

小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同时也是一名军事发烧友,在军迷圈子里小有名气。2016年3月的一天,大家正在群里讨论时,有一人突兀发问:“谁有二会的资料?”这里所说的“二会”即两会,每年3月在北京举行,彼时2016年两会还没有召开。对方自称是为了学术研究,于是小徐就把自己了解到的有可能成为热点的话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发给对方。没想到,对方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主动支付150元报酬。几天后,对方再次出现,但提出要所有关于军事基地方面资料和飞机情况的“任务”资料,相应的报酬会大幅提高至1.5万元。小徐意识到自己可能真的遇上了间谍之类的人员,于是果断地拨打了12339。

国家安全机关介绍,小徐因为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及时停止了和对方的交易,并积极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才使事情没有发展到恶劣的程度。同时,由于他所提供的信息没有涉及国家机密,因此并不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2:

卢某某,某高校在校学生。卢某某家境贫寒,在大学学习期间曾多次在校园论坛上发布求职信息。2013年5月,卢某某接到一封自称S主编的来自境外的电子邮件。邮件中,S主编自称主办一份学术刊物,需要卢某某协助查找某方面的资料,并许诺给予重酬。卢某某以从事学术研究为名,通过其导师和图书馆馆长的帮助,在图书馆借阅了大量内部刊物,并将有关内容拍成照片发给S主编。卢某某从中获取报酬16000元,主要用于购买手机、电脑、学习驾驶,以及支付学习期间的生活费。2013年8月,卢某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因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对卢某某予以警告,并没收其作案工具和非法获取的报酬。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我做起!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个人能做什么?

 

 

 

安全保障部郑重提醒:如果遇到有陌生人通过手机、QQ、微信、邮箱等方式向你介绍轻松赚钱的兼职工作,要求你去部队、机场等敏感地方进行拍照、或向你打探部队和党政机关秘密的。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千万不要上当受骗,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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