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机构设置 | 法律法规 | 规章制度 | 五制一化 
现在是: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安全常识>>正文
 
大学新生入学安全防范须知(三)
2019-09-06 08:32 安全保障部    (点击: )

开学季,很多大学新生是第一次离家远行,开启了一段新的求学之路。进入校园这样的微型社会,必然会面临种种意想不到的安全隐患。新生要详细了解校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高安全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


预防溺水

1.同学们要慎重选择游泳场所。

2.下水前要做准备活动,避免出现头晕、心慌、抽筋现象。

3.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4.不熟悉水性的学生,如果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前来相助,或拨打急救电话120。


禁毒防恐

1.大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多单纯无知,切忌盲目追求时髦,把吸毒视为时尚。

2.年轻人好奇心重,容易被人诱惑,防止毒品上瘾而难于自拔。

3.积极参加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培养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4.提高对毒品的防御能力,不要结交有吸毒恶习的朋友或听信他们的馋言。

5.少去娱乐性公共场所,不要接受陌生人的饮料和香烟。

6.如遇一些神情恐慌、行为异常者,一定仔细识别。

7.遇到暴恐分子时,在保护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选择自救与施救。

8.仔细观察周围的人、事、物,及时报警并将事情的发生客观详细的向警方描述。


自觉抵制宗教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关于办公场所的安全提示
下一条:大学新生入学安全防范须知(二)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黑龙江大学安全保障部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电话:0451-866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