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2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黑教办发〔2017〕20号)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黑龙江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席位制,组成如下:
主 任:校党委书记 校长
常务副主任:主管安全保障工作的校领导
副主任:其他校领导
成 员: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安全保障部、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体育教学研究部、招生就业处、创业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管理处、校区管理处(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障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督办全校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主任对学校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常务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对分管工作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成员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职责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涉及学校全局性和统筹性的安全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宣传部负责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宣传教育、教师思想政治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内容;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博物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保障部负责学校交通、治安、秩序综合治理工作,依法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四)学工部(学生处)负责学生、各类学生活动和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团委负责校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所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工会负其组织的教职工各类活动及管辖的活动场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及管辖的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教务处负责教学活动、教学设施、各类教室及使用的各类辅助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理工科各类项目管理、成果管理、成果转化等管辖领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人文社科类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和文科基地等管辖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物资到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使用的房产及管辖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配合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十三)图书馆负责第一图书馆和文博楼第二图书馆使用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体育教学研究部负责全校体育设施、体育教学活动及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管辖场馆内各类活动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招生就业处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所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学生创业活动及管辖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管辖的公寓、商服等各类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承担的各类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食品、卫生、水、电、暖、煤气、车辆、消防设施、化学废液处置等管理职责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校区管理处(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辖的楼宇、公寓、车库、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的施工项目及其它管理职责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管辖的校办企业(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管辖的各类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实业公司负责其管辖场所及场所内各类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和驻校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单位管理领域和使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全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细化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使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我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黑龙江大学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