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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申领新规定下月实施 增12条违法行为代码
2016-03-31 08:56 安全保障部    (点击: )

据市交管部门介绍,41日起,《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交管部门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作了调整,其中新增加了12条违法行为代码,新调整的违法代码将于41日起启用。

据市交管部门介绍,从41日起,学习科目二、科目三,必须有学习驾驶证明,即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为考生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在后续科目二、科目三学习训练时,必须随身携带(纸质版和电子版均可)。

今后,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变得更加明确,如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担责;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志,随车指导人员担责。其中,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对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罚款20元至200元;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对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罚款200元至500元。

12条新增违法行为代码

代码                                            

6051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  罚款20—200

6052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志的  罚款20—200

6053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罚款200—500

6054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055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056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057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058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059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060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罚款200—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061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罚款20—200

6062   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罚款20—200元(文章来源:2016329日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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