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2时许,陈某某酒后回到漳平市某某镇其租住处一楼楼道时,被停放在此的一部摩托车的脚刹勾了裤脚差点摔倒;陈某某很生气,将此部摩托车车头锁扭坏,拖到大门外,仍不解恨,又将该摩托车汽油管拔掉,汽油流到地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流到地上的汽油。
不料,此举引发火灾,造成停放在大门外的五辆摩托车全部烧毁,另外两辆摩托车部分配件烧毁;房子一楼不锈钢大门和阁楼房间防盗门受热变形不能使用,房子大门上方的下水管道被烧毁,房子的水泥漆墙面被熏黑。后大火被附近赶来的群众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更重的财产损失。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文章来源:2016年4月5日 中新网)